拾金不昧在特定情景下,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要求!近日,“女子在出租车上捡走手机被抓”话题引发网络热议,南京的朱先生将价值8000多元的手机落在了出租车上,起初拨打无人接听,随后手机被关机。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拿走手机的是他后一位的乘客范某。范某看到后排座位上的手机后,在司机询问时还称没看见,随后将手机关机。目前,范某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捡手机”究竟是否属于盗窃呢?
律师说法:
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结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主观: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客观:行为人具有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如不存在特定情形,如多次、入户、携带凶器盗窃等情形,或行为人为累犯等情形,需满足“数额较大”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数额较大”各地标准是如何的?以广州举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第一条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
即在广州地区,无其他特定情形,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即涉嫌盗窃罪;在三千元以下的,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
也就是说,“捡手机”行为,首先需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如构成盗窃,且无其他特定情形,还需看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是否符合“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符合的,即构成盗窃罪。
在(2020)粤71行终2512号一案中,行为人在路过海珠区某某某某某103号档口时,将正在该档口前工作的第三人放在身后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据为己有,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801元。海珠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行为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第三人虽将手机放在地上,但放置地点靠近其工作档口,且距离第三人所在位置仅约一米,该手机事实上仍处于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下,并非遗弃物;其次,据监控视频显示,行为人经过上述档口时发现地上有手机,其走到档口门口捡起手机后随即离开,期间第三人始终背对行为人,未见二人有交流,因此行为人未经第三人同意,非法占有其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
回到上文新闻事件“女子在出租车上捡走手机被抓”,范某看到朱某遗落在出租车上的手机后取走,对司机谎称没看见,并关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手机在范某取走前仍处在出租车司机控制范围内,亦并非遗弃物,且价值较大,故范某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捡”到的是手机,失去的有可能是自由,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应该在底线之上去追求美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